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二、企业持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
3、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企业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应标明关键设备和参数);
5、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一式二份;
6、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一式三份(执行企业标准的);
7、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8、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标准: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真实
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查验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受理企业申请
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审查工作的,受理通知书自行失效。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同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或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单位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受理时限:即时受理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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