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秘密测速行政处罚的违法性
字号设置:[ ] 上海  2007-11-26 13:18:18  

【中文标题】论秘密测速行政处罚的违法性
【英文标题】  【作者】张玉录 
【写作时间】2007 年  【学科类别】 
【关键词】  【原文出处】 
【唯一标志】335581029   
 
【全文】

论秘密测速行政处罚的违法性


张玉录


【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程序;测速仪
【全文】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行政执法技术的进步。雷达测速仪的使用,为交警部门便捷、准确地查处超速驾驶行为,提供了便利。
  但是,由于雷达测速仪体积小、便于携带,在有些地方却成了某些交警“守株待兔”的进行罚款敛财的工具。一些路面监控隐蔽如“钓鱼”。他们将测速仪放置在路边的民用车牌甚至是无车牌的破旧车子里,或放置在路边丛林和山坡上,非常隐蔽。由于测速仪可以同步进行拍照,将超速的车号牌、超速时间、行车速度,甚至驾驶员的面貌都可以清楚地显示出来,因此测速的结果也就成为处罚驾驶员的铁证。其客观后果是,交警部门获得了巨额的罚款。
  从行政程序法的角度,交警部门以秘密测速获得的资料进行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第一,违反了程序合理性原则。即对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程序规定,以及行为程序在法定范围内的选择必须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则在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合比例原则。它受到许多行政法学家的极力推崇,被称之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它要求:在程序设定上,立法者要客观、公正地设立程序规则;在法定程序选择上,由于程序的设定一般只是基于行为的常态,所以法定程序都留有一定范围和幅度。这就要求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行为选择时,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尤其是对行政主体更要注意程序的合理性。显然,秘密测速行为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驾驶员不断地看车上的速度仪,以便知晓自己的车速是多少,这对驾驶员来讲既不合情理,也存在潜在的危险性。特别是如今车辆性能比较好、公路又比较宽、平、直的情况下,让驾驶员时刻提防前面隐藏的警察,犹如在恐怖的气氛中驾驶,不利于行车安全。如果驾驶员在高速行驶中突然发现秘密测速的警察,很可能会紧急减速,也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第二,违反了程序公开原则。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关系人。公开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律公开、资料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决定公开等方面。从行政处罚程序上讲,交通警察通过公开的测速行为,管理交通安全秩序是完全正当的取证行为。无疑,它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除非法律禁止公开这一过程,那末交警部门的测速取证行为就应当公开,让相对人知道交警部门在向其取证。显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公开测速行为的规定。其实,交警部门做到测速行为的公开,是非常简单的事情。在适当的路段、适当的距离范围之内,以醒目的路牌标注该路段限制的速度,并提醒驾驶员前方若干米有测速,仅此就已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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