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 本报讯 (通讯员 宋志文高建保)八一建军节前夕,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判决交通肇事行为人胡某及车主陈某连带赔偿原告刘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0万元。从而为东海县消防大队士兵刘某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6年1月25日20时许,东海县消防大队士兵刘某在执行救火任务途中不幸被胡某所驾驶的苏GG7132号小型普通客车撞伤。致刘某弥漫性轴索损伤并重度智能损伤。该事故经东海县交警大队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治病先期花费医药费27.2万元,但肇事者只支付30000元就拒绝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为了能使刘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维护,东海县消防大队与法律援助中心取得了联系,东海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调查了解到刘某是浙江舟山市白泉镇人,2004年入伍,家境比较贫困,又是武警战士,符合援助条件。为了能够确定刘某的伤害程度,东海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委托连云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颅脑损伤后的智能损害程度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在鉴定期间,代理律师张龙江主动与苏GG7132客车所投保的中华财产保险公司多次联系交涉,取得了保险公司应支付的10万元理赔款。在刘某的法医鉴定结论出来后,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代理起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经过法庭上的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胡某及车主陈某连带赔偿原告洪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0万元。武警战士刘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