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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全保故意毁坏财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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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3 11:18:29
【案例标题】邹全保故意毁坏财物案
【终审法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
【终审日期】1999.11.03
【调解日期】
【案例分类】故意毁坏财物罪
【全文】
邹全保故意毁坏财物案
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全保,男,40岁,河北省定州市周村乡疙瘩头村农民。1999年7月9日被逮捕。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邹全保于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酒后闯入本村村委会,砸碎玻璃,砸坏扩音器、电话机、验钞器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全保辩称:我砸了村委会是事实,但是没有砸那么多东西。
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被告人邹全保因与他人发生购销合同逾期付款纠纷,经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调解,邹全保同意在4月30日前给付所欠对方的货款,逾期给付则以被宁河县人民法院查封的3个3吨铝酒罐抵顶此债务。宁河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后,邹全保不予履行。同年9月,宁河县人民法院应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发出执行通知无效后,决定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抵达定州市周村乡疙瘩头村后,邹全保外出躲避。执行人员逐依法要求周村乡疙瘩头村村委会协助执行。村委会干部将执行人员带领到邹全保的酒厂,执行人员在村委会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将已查封的3个3吨铝酒罐装车拉走,并要求村委会干部转告邹全保到宁河县人民法院办理相应手续。邹全保回来后,以被执行的财产远远超出其所欠对方债务为由,责怪村委员干部不该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无理要求村委会给其赔偿“损失”,却不去宁河县人民法院申诉或者办理手续。为此邹全保一直对村委会耿耿于怀,连续三年以不交公粮表示抗议,并且多次扬言报复。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邹全保酒后又闯入村委会,砸碎了窗户玻璃14块,砸坏办公室内的扩音机、电话机、验钞器、铝壶、铁炉子和桌椅等,烧毁计划生育帐卡,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被毁坏物品的照片、价格事务所的估价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邹全保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客观真实,证据来源合法。邹全保当庭辩称没有砸那么东西,没有根据,不予采信。
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宁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在定州市周村乡疙瘩头村对被告人邹全保的财产强制执行,该村村委会有义务协助执行。邹全保出于对协助人民法院完成执行工作的本村村委会不满,蓄意报复,故意毁坏村委会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为维护法律尊严,确保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得到执行,保护协助人民法院完成执行工作的单位和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对邹全保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处。据此,定州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3日判决:
被告人邹全保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邹全保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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