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实务
法务咨询
法学殿堂
博 客
论 坛
轻松吧
我的法律界
客服中心
立法快讯
热案追踪
经济法讯
法界动态
热点专题
理论前沿
法学经典
法学文献
司法考试
经营主体
资本运营
经营合同
商业竞争
知识产权
财税审计
房产建筑
国际贸易
家庭关系
劳动保障
消费理财
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资料总汇
维权联盟
律师在线
法律界 > 渎职 > 正文
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上诉案
字号设置:[
大
中
小
]
2007-11-13 10:42:46
【案例标题】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上诉案
【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
【终审日期】1998.08.20
【调解日期】
【案例分类】贪污罪/玩忽职守罪
【全文】
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希同,男,68岁,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曾任北京市市长、国务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1998年2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耀庭,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级高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一案,于1998年7月31日作出(1998)高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陈希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希同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总计价值人民币555956.2元,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由个人非法占有。被告人陈希同任北京市市长期间,于1990年和1992年指使、纵容王宝森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市八大处公园和怀柔县雁栖湖畔修建两座豪华别墅。违规建造别墅及购置设备款共计人民币3521万元。陈希同任北京市委书记后,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经常带情妇某某与王宝森等人,到两座别墅吃住享乐,两座别墅成为陈希同、王宝森享乐的场所。其间,耗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40万元,吃喝挥霍公款人民币105万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认定陈希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希同不服,以其没有占有对外交往中所收礼物的故意,未将礼物交公是为捐助给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对于玩忽职守,已经以辞职承担了责任,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陈希同的二审辩护人王耀庭提出了陈希同占有在对外交往中所收礼物的主观故意不明显,要求二审对有关证人证言加以核实;对陈希同的玩忽职守行为,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希同贪污罪、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赃物估价证明、审计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陈希同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交公,直至1995年2月,其秘书陈健涉嫌犯罪被审查,陈希同要身边工作人员清理了有关礼物后,也未向任何人说明礼物要做捐助使用,相反却让其子陈小同将部分礼物从其办公室拿走。且陈希同提出的证人,均不证实陈希同的上诉理由和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陈希同指使、纵容王宝森违规建造豪华别墅并在其中享乐,耗费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陈希同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于法无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希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不按照国家规定交公,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违背职责指使、纵容王宝森动用财政资金违规建造两座豪华别墅,并在其中吃住享乐,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均应依法惩处。陈希同的上诉理由及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希同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6次会议讨论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8年8月20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表评论
注意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您在法律界网发表的言论,法律界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发表评论:
验证码:
更多…
法律资讯
专家释疑“胡星案..
记者“解密”国家..
劳动法治三十年:..
唐山黑老大二审判..
更多…
热点专题
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级地震——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级地震。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
《劳动合同法》冲击波——《劳动合同法》实施,掀起裁员狂潮,新法为何有如此大的冲击波,让企业集体躁动不安?
企业所得税立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终结了外资企业在我国享受的“超国民待遇”。
物权法实施数月追踪——物权法已实施数月,这部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的实施,能为老百姓带来多少实惠?
更多…
法律实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怎样?
清算组的法定义务及责任是什么?
清算组的职权是什么?
何种情形下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什么是公司解散?
什么是公司分立?
更多…
法学殿堂
行政法的现代人文主义立场
经济权力的宪政之维——公共性事件的触角
被害人视角与刑法理论的重构
刑事回避制度的观念更新与改革
论中国区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构建
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洗钱罪的立法趋势
网站导航
|
关于法律界
|
征稿启示
|
网站建设
|
广告合作
|
法律声明
|
建议意见
Copyright @ 2007 法律界网站
京ICP备07033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