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明怎么写(范本)
产权证明怎么写产权证明怎么写 第一篇: 产权证明怎么写产权证明怎么写应具备以下几点1,适用范围。经 过审批并委托经纪机构或直接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企业产权均 适用。既度假村产权归属文件。 2,法规依据。企业产权证明应按照《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属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省产权交易所资产产权交易 暂行规则》和《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 3,前置审批。能够出具企业产权首先要完成内部决策、审批,以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等前置审批手续的文件。 4,申请登记。说明经过产权部门的备案、登记等的文件号。5,交易鉴证。如经过交易而来,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转让方、 受让方、标的方、转让方委托会员、受让方委托会员、工商管理部门 等资料齐全。 1,实际上你写的证明没有用,任何部门写的都没有用,除非是房 产部门或者是法院。 2,如果你是公司,可能稍微好一点,写一份证明,盖个章吧。 3,如果你是个人,用处真的不大,如果真的非要写,也很简单。 比如: 本人某某某,为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某某栋几零几室 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本人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特此证明。
4,如果写的复杂点,可以把购买过程写一下,比如什么时候从哪 个房地产公司购买。 一、联建的定义及特征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 行利益分配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 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 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特定性。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 开发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至少一 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否则,联建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 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1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 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 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 计人员。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 款的规定。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贯彻责、 权、利统一的原则。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 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 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 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 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 定,这类合同不再直接认定无效而是作改性处理,即认定为借款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 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 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说,在项 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 作,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法律 关系复杂。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 杂。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 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 定;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 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 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联合开发更需要 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 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由于没有做好 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 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 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 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二、房地产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 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现就几种常见类 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 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 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 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 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 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 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联建 合同,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第 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一方出资,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 利益,共担风险。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则属 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第 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 屋的产权。这种房屋联建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 无地的双方之间。在此类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资方式参与一方的房 地产开发产权证明范本,因规划工程许可证等建房审批手续系一方领取,根据有关 法律规定,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转让行为,房屋产权应首先 归持有建房审批手续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办理了房屋权登记后, 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产权转移于另一方。
而根据我国《房地产 管理法》第41 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 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转移房屋产权时,该房屋所占 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因此,此类合同不仅具有房屋转让的性质, 且具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性质。第 四、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和资金,以自己的名义领取建房审批手续,自行负责建设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约定的单价和面积提供一定的资 金,房屋竣工后,一方按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特定的房屋产权或高额 回报。这种联建方式也较为常见。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建房资 金不足时,往往采取这种参建方式,吸引另一企业带资参与“共同开 发”,由于参建投资方取得特定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是以不承担任何 经济风险为前提的,且又有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没有建房开发资格, 未实际从事建房及房地产开发活动,因此,这种参建形式实质上是一 种非法融资行为。这类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本应 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再次被认定 为改性合同,即融资借款合同. 总之,房屋联建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房屋联建, 都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正确把握其法律特征,确认其法律性质,只有 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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