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战报警被刑事立案,这里面透露了什么信息?
在5月20日,肖战方发布了立案告知书,北京市公安机关就“肖战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本文分析一下里面的法律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了刑事立案的条件,如果要要司法机关刑事立案的话,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受案的司法机关管辖。
北京公安立案,证明符合以上3个条件,这里面发生了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在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要造成严重后果才会刑事立案。而此次公安机关是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来立案,证明存在有目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下这些行为立案告知书,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1、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主要看下第1项,如果设立用来专门侮辱、诽谤他人的微信群、QQ群,就有可能构成该犯罪。笔者猜测,肖战方应该是收到了相关证据,在网络中的确存在一些专门用来“黑”肖战的群。
现在存在很多的微信群、QQ群,一般来说,不是以违法犯罪为目的所建立的群,问题不大。
例如,张三建了一个用来炒股的群,但是群友们经常发信息出来“黑”肖战,这种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就是普通的侮辱、诽谤。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5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1000以上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掌握的专门“黑”肖战的群组肯定不止5个,人员在1000人以上。组建这些群的人,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表述:设立用于违法犯罪的群组。关键在于“违法”这两个字,笔者认为,如果设立的群,只是实施一般的违法行为立案告知书,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举个例子,张三建了一个用来分享嫖娼信息的微信群,大家都在里面发布嫖娼信息,嫖娼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嫖娼本身都不需要处以刑罚,那么,如果建群的人却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处理明显存在问题。
不管这些“黑”肖战的人最终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我们需要对说过的每一句话负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另外,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也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想法,但是,上升到人身攻击,实在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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